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川交函[2017]5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深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暂不修订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其收费有关规定仍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执行,执行期延长至2022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对其收费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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