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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7〕53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信息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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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有关规定,现就水资源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范围内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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