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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 45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信息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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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二、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后,各级水利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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