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二、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后,各级水利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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