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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一批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入围全国百强县百强区,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争创全国百强县百强区百强镇支持奖励办法〉和〈全国百强县百强区百强镇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39号)有关要求,结合强县培育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县域经济强县培育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
四川省县域经济强县培育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一批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入围全国百强县百强区,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争创全国百强县百强区百强镇支持奖励办法〉和〈全国百强县百强区百强镇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39号)有关要求,结合强县培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经济强县培育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属于补助性质,重点用于支持纳入“全国百强县百强区培育对象名单”的县(市、区)辖区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优势产业,提升县域主导产业发展水平。项目类型包括: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括与园区产业配套或服务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研发试验平台、创新创业平台等项目。
(二)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园区内道路、桥梁、供电、供气、供热、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信息化网络、标准厂房、人才公寓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本补助资金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安排。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定额补助600万元;单个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定额补助1000万元。
第四条本补助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度一次性核定,已经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安排投资补助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投资计划申请和下达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按照年度总体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投资补助申报。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
第七条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同时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综合信用承诺书,包括承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第八条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类型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能够开工建设;
(三)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符合有关规定;
(五)未申请或使用其他省级专项资金;
(六)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在文件中注明:“经认真审核,项目除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投资已落实,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市(州)或县(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投资咨询评估有关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审查合格的进行评审。
(一)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二)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真实、齐备、有效;
(四)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统筹省级强县培育资金整体安排情况,根据年度投资补助资金规模、年度投资补助需求、上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审计情况等因素,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将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给项目所在市(州)、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步抄送省人大预算委员会、财政厅和审计厅。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市(州)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每月10日前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按时并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相应调整,提出调整建议并商财政厅将补助资金统筹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和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监督管理力度,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将绩效自评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对下年度投资补助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做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以及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依据职责,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察看、通过“项目一张网”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调减其省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的或重复安排投资的;
(三)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四)完成年度建设目标或建设情况较差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规定执行。